商務部、財政部、國稅總局與海關總署四部委聯合下發《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產品出口情況檢查暫行辦法》,對2002年10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期間,符合享受進口設備稅收先征后退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產品出口相關情況進行核查退稅!掇k法》明確,核查符合規定的且滿一年,可申請返還已繳納稅款的20%;核查符合規定的且滿兩年,可申請返還已繳納稅款的40%;依此類推。
《辦法》指出,經核查情況屬實的企業,此前已向海關申請辦理有關進口設備所征稅款返還手續,且海關按規定已向財政部報送稅款先征后返申請材料的,由當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海關、國稅、財政專員辦對企業重新填報的核查表進行復核。經復核屬實的,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將核查表報送財政部預算司,由財政部憑此次復核屬實的結果證明,按申請返還的比例批復同意返稅并通知有關海關。